近三年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实践
2017年整理过《目前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尺度有多大?》
那么自2017年之后在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实际情况是啥样的?我们今天就来整理一下。
以下案例的时间区间在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
1、*ST兆新002256完胜交易所
2020年11月1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章程修订案,增加恶意收购、金色降落伞、更换董事人选,提名候选人资格等条款。
当天交易所就下发了关注函,针对修改章程条款是否合理提出4个问题,并要求独立董事、律师发表意见。
2020年12月19日,针对交易所的关注函做了部分修订,也做了充分的论证。
首先说了修订背景:
然后针对修订中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解释:
这个问题一直被质疑是因为违反我国劳动法,兆新股份是这么解释的,首先了用了同上市公司类比法(别人也是这么做的,我只是取了一个中间数,他们有更过分的),然后说了就算是给了赔偿金公司也是给得起的:
第二个方面论述的依据是“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条意思是我们上市公司做的事很高端,不进来个三五载的都摸不清门路,最后说了会修订一下,只是明确了大前提而已,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改的。
而且这条很牵强,新能源、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也不是没有同行业,难道同行业的精英也不能来兆新任职么?
这条还是一样法无禁止即可为。
这条的意思是,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属于上市公司自己的自治范围,所以自治的话就是合理的,而且也表明了态度,未来你出台了我就听你的,没出台的时候你听我的。
2020年12月31日,兆新股份重新审议了章程修正案,2021年1月3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加入反收购条款ok!
最终的章程修订对比如下:
现有《公司章程》条文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文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在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一。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任何股东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即同时具有新能源、精细化工、生物基降解材料等专业领域的任职经历)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认可的任职经历除外。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决定可设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以及1名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作出决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四)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等。如决定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且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则应提交董事会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提名董事会秘书人选;(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决定除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
审议;(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议的交易事项等。如决定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且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时,则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六)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
这个例子具有特殊背景,毕竟修订章程的背景说的凄凄惨惨戚戚,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有这样的背景的,所以有的时候真的应了那句话“一直在模仿从未被超越”。
2、皖通科技002331完胜交易所
嗯嗯,直接说打很早以前就这样了,也没觉得有啥不合适,为啥要改,监管又没有规定不能突破3%。
3、格林美002340交易所完胜
上市公司很牛逼,作为蓝天保卫小战士,做为监管机构你得保证我好好活着,因为我对祖国贡献大。
大股东持股比例低,其实有很多方法增加控制权,比如增持、比如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等等。
虽然挣扎了一下,但最后还是认怂了,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重新公告了章程修正案,里面已经没有恶意收购的条款。
4、恒泰艾普300157没看明白谁赢了
嗯嗯,有一种总有奸臣想害朕的既视感。所以不提前奋起反抗更待何时呢?
8月14日律师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思也是改的对,8月24日股东大会也审议通过了章程修正案,中间并没有对章程修正案再次做修订和调整,那么其实也就是说在回复了交易所的问询之后就应该该咋咋地了。
但是奇怪的是2021年1月11日披露的《公司章程》却都是改之前的,我没有去研究前后文公告,为啥中间端出来个2019年的公司章程:
5、金莱特002723完胜交易所
年报问询的时候提了章程修订的这个事,但是章程修订在年报前就做完了,有点事后问问,不疼不痒的,上市公司嘛,反正股东大会也开完了,你能拿我咋地。
针对监管的问询,回复也是说这个因为没有监管规定,所以属于公司的自治范围之内。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与回复,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另外,该次修订还增加了公司发生恶意收购下可以采取的措施,也是股东大会已经通过了,就算交易所问询了,也坚持己见:
6、首航高科002665迂回战术最终取胜
上市公司本来准备跟着年报的一大堆文件一起混一个修订章程的事项,结果还是被挑出来了,年度董事会后,交易所发出了问询函:
嗯嗯,回复的内容很漫长,感兴趣的可以去翻全文。
在回复的最后,还是撤销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来以为戏到这里就终止了,但是2020年9月29日,首航节能再次端出了新章程,增加恶意收购的条款,而且2020年10月15日股东大会也过了。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对此,我特意比较了一下2020年9月和4月的区别到底在哪里,以下为对比,修订模式为9月份的微调:
和4月份提出的修正案,基本上是没咋改的,迂回战术取得胜利!
7、ST摩登002656只是不提恶意收购四个字
2020年4月9日披露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当天交易所马上就反馈了问询。并没有回复问询,直接在4月30日公告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我们来对比一下:
对比图左边为430,右边为409:
8、东方精工002611完胜交易所
2020年3月12日披露公司章程修正案,3月13日交易所问询,3月18日回复问询,3月19日补充披露了律师的意见,3月28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章程条款中也只是增加了在恶意收购的前提下,有些事项是特殊处理:
9、迪森股份300335 稍作调整后完胜
2019年4月25日披露章程修订,随后接到交易所问询,回复中先取消修订:
2019年5月6日,再次披露章程修订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4月和5月的修订区别为,左边为5月:
10、万泽股份000534不改那么多只改一点点
只改了公司章程第82条,被交易所问询,但最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ST仁智002629交易所完胜
2018年6月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之后交易所问询,在回复中取消相关事项的修订:
12、宁波中百600857交易所完胜
问询后取消了审议修订章程的议案。
之后再未提起关于这方面的修订。
13、某某某00000X诡异的修订
没敢实名,怕被追杀,确实很诡异,明明在交易所问询函中说明了取消修订,但是在1年多后补充披露章程全文的时候,这条是赫然在章程里面的。
这事之前我也干过,在修订章程的时候把不方便被外人看见的条款偷偷的改一下,而不体现在章程修正案中。但是这家公司的这条是专门被问询了,还偷偷……实在诡异。
14、中迪投资000609完胜交易所
2017年真的可谓是顶风做案的,但是回复问询后,仍提交了股东大会,该咋改还是咋改。
回复的每一条都做了详细论述,感兴趣的可以去翻一下。
最终审议通过。
同样的案例还有贝肯能源002828,时间在2017年11月,具体可以详细去翻公告了,就不在这里详细说明了。
总结一下,在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不是完全不行的,但是一定要有充足的理由,而且不能滥用反收购条款,所以有些能改的公司都是在反收购条款前面加了具体的情形即发生恶意收购的时候才会咋样咋样,不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形时,还是正常按照公司法等等原则,不剥夺任何股东的权利等。
好了,今天就整理到这里,希望对你有用~